電力市場運營模式之零售競爭模式
添加時間:2017/8/12 20:44:39
從1990年開始,首先是英國,然后是挪威、澳大利亞、智利和阿根廷等國家實行這種模式,或者正處于向這種運營模式轉移的過程中。1996年4月,美國國會通過了888號和889號法案放寬管制后,已有加州電力市場于2000年實行了這一模式。實行這種模式的目的是通過電力市場的競爭降低用戶電價。
一.特點
零售競爭模式是電力市場的最高階段,或者說是最理想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賣方之間的競爭程度最激烈,買方的選擇余地也最大,具體有如下三大特點:
發電、輸電、配電企業和用戶相互分離,各自成為獨立的平等的經濟法人,四者之間的關系為電力買賣和經銷商的關系。發電公司競價上網,電力用戶除可以向配電商(或零售商)購電外,還可以向網內或網外的發電企業直接購電。
按市場供需均衡原理,在一定程度上讓市場調節決定電價。但考慮電力生產的特點,同時實行合約定價。
在發展市場調節功能的同時強化國家監管,但監管范圍逐步縮小,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對電價的管制。
二.實行零售競爭市場必須具備的條件
供需關系得到充分緩和共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發電企業的總供給陳能滿足所有用戶的總需求外,還有充裕的備用容量,使得任何一部分電力企業或者任何一部分用戶進人與退出市場都不會對供需平衡造成影響。
電網有運營方式上的靈活性,能夠適應市場交易多變所引起的潮流變化,能滿足大用戶、配電公司直接或間接從互聯網上的發電企業購買電力。
價格和取費有高透明度;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性能先進、功能齊全;市場信息暢通,生產者對市場信息充分了解。
有一套科學、合理地管理電力市場的法規和技術手段,設立了強有力的市場監督協調機構,以保證電力市場競爭的公平、公正、公開、有序。
政府予以強有力的支持和扶持。
上一條:教你識別各類繼電器